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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02 18:44:26
原告林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网红,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风汉服、带着完整古风妆容出镜的视频。不久后,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“AI换脸”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。不特定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,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林某的面部进行替换,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“AI换脸”视频。
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未经原告同意,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“AI换脸”微信小程序中作为供不特定用户选择使用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,系利用“AI”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,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、影响范围及后果,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,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。
江北新区法院普通民事团队一级法官潘振飞表示,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,须具有充分指向性。“AI换脸”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操纵、修改视频、影像数据,对特定个体的面部形象、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,又将其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、拼凑,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图像、视频,破坏了人的特定空间性、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。对于“AI换脸”后的身体形象而言,虽然其所对应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,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、装饰装束、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,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,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,受肖像权制度保护。
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陈爱武认为,“AI换脸”给社会公众带来新鲜体验的同时,也将公众从真实场景中抽离出来,切换到虚实难辨的新场景中,打破了“人脸即真实”的传统认知和社会共识,造成视觉效果“失真”,生物识别信息的“真实性”被不断消解,社会公众陷入信息安全和人身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之中。本案裁判还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网络信息时代,坚持以人为本、能动司法的理念,在面对新类型的案件时,深刻解读法律背后的精神,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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